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布施行。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