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持正常使用。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