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二)在绿地上堆放、丢弃废弃物;
(三)攀摘枝叶花果,践踏绿地;
(四)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二)在绿地上堆放、丢弃废弃物;
(三)攀摘枝叶花果,践踏绿地;
(四)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