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
禁止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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