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和容貌卫生的原则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按照规定的经营种类,摆摊设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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