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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