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