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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