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