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妨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和工作支持,及时受理、审判涉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的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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