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八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未即时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