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用于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等宠物外出,携带人应当使用牵引绳(链),即时清除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等宠物外出,携带人应当使用牵引绳(链),即时清除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