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污)管网;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污)管网;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