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密闭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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