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六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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