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乡村垃圾实行户投放、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备垃圾运输工具。
乡村主要道路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其他道路落实专人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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