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站)、管网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农村新型社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运转。
村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旱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农村新型社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运转。
村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旱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