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四条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推行村庄绿化,组织实施街道绿化、公共场所绿化,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营造整洁、美观、宜居的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