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扒鸡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