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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