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汇集扒鸡生产经营者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