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公安、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扒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