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条 从事扒鸡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原料鸡;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辅料;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广告宣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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