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一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饲养和扒鸡生产、仓储、流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协作机制。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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