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一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饲养和扒鸡生产、仓储、流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协作机制。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