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三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扒鸡制作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做好向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扒鸡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鸡制作技艺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职责。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扒鸡制作技艺的传承、传播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