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四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四条 依法平等保护扒鸡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扒鸡生产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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