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从事扒鸡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
(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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