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