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