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2-13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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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第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 第三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 第五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 第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负... 第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第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 第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按... 第十三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 第十六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 第十七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 第十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 第二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大型物料堆放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石材、木料等加工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运输煤炭、生活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大型车停车场、大型车维修点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当硬化,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铺装、绿化等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施无...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实施监督管...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第四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