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或者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