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强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强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