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业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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