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土方开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进行覆盖。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土方开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进行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