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和污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应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防尘网或者铺装、绿化;
(五)施工工地内的物料堆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和污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应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防尘网或者铺装、绿化;
(五)施工工地内的物料堆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