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路面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清洗车冲刷,道路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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