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