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按规定费率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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