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