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市政维修工程、国有土地上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以及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及其配套工程、公路养护保洁、公路运输场站以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商务、农业农村、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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