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