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外物料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