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三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