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粉碎、筛分、搅拌等作业,应当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
(二)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一)粉碎、筛分、搅拌等作业,应当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
(二)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