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