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没有物业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广场、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国有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七)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没有物业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广场、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国有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七)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