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