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