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