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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